(2013)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福成申请执行宋天和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成,宋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赵福成,男,汉族,1941年5月出生。被���行人宋天和,男,汉族,1951年10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郊法西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天和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