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与杨迟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杨迟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鲍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迟泉,系象山凯峰制衣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迟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合计381元,由原告宁波恒大织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