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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景变泽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变泽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变泽,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变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变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景变泽驾驶豫M99**号依维柯货车,在三门峡市黄河路陕县烟草局家属院门洞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伤。景变泽随与王某某的亲属将王某某送往陕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某系多发性骨折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景变泽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变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卢某某、潘某某、秦x的证言以及抓获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赔款协议、收条、谅解书、破案报告、被告人景变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变泽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变泽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景变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变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景变泽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志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