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上海中欧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欧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98号原告上海中欧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工业区莘砖公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礼仁、郑利伟。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法定代表人钱圣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欧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温州云顶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