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秀满与王立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满,王立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张秀满,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富,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玲玉,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满诉被告王立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秀满负担。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