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建法与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向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法,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向峰,姚俊,王晓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刘建法。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向峰。被告徐向峰。被告姚俊。被告王晓旭。原告刘建法与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向峰、姚俊、王晓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法委托代理人张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向峰、姚俊、王晓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由被告负责用于原告编写的中考语文辅导材料的印刷出版,但被告收到钱后却没能履行约定,原告的书稿始终没有印刷出版。现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股东徐向峰、王晓旭、姚俊未进行清算。故请求判令被告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10000元,被告徐向峰、姚俊、王晓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向峰、姚俊、王晓旭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想要印刷出版其编写的辅导材料,于2009年9月5日向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收到钱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刘建法10000元(壹万元整)用于印刷出版。”该收条上加盖了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徐向峰在收条上签名“向峰”。被告公司收到钱后,并没有对原告的书稿材料进行印刷出版。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3月15日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徐向峰、姚俊、王晓旭为该公司的股东,至今没有组织清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一份、工商档案一套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用于对原告所编书稿的印刷出版,且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条,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公司没有依约对原告的书稿进行印刷出版,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返还所收取原告的10000元。被告徐向峰、姚俊、王晓旭作为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一万元。二、被告徐向峰、姚俊、王晓旭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河南新目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向峰、姚俊、王晓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人民陪审员 郭爱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