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郭文俊与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27号原告郭文俊。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文俊诉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文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文俊承担,余额5元退回原告郭文俊。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