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吴慧茹与王小兰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茹,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吴慧茹,女,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王小兰,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3日制作的(2011)富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吴慧茹与被执行人王小兰财产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执行标的103680元,诉讼费2370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兰银行存款17000元,支付申请人15550元,交纳全额执行费145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执字第00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