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3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万森与赵泽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森,赵泽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3612号原告赵万森,男,1948年9月5日出生。被告赵泽全,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明,1979年10月6日出生。原告赵万森与被告赵泽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德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万森、被告赵泽全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万森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在2011年原告翻建房屋打地基时比原告的院子高出近两尺,并且没有把两家之间的山涧用水泥处理好,给原告的正房西房山和西厢房后墙的山涧留下了一条9米多长的深沟。自2011年至今每逢雨季因山涧积水无法排除,长期浸泡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将通州区漷县镇×村277号正房东房山、东厢房的后房山与278号正房西房山之间的空地填平,确保能够南北流水。被告赵泽全辩称:首先不会造成积水,由于施工难度大,无法填平,能填平的地方已经填平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村民,且为东西邻居,原告赵万森居东侧,被告赵泽全居西侧。2012年被告赵泽全将原有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原告赵万森正房及西厢房的西侧与被告赵泽全翻建的房屋之间形成了空地,空地南侧宽约60厘米左右,北侧宽约20厘米左右,长约10米左右,空地南侧已水泥抹平,中部及北侧地势较低,遇雨易形成积水。上述事实,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赵泽全在翻建房屋时未对房屋东侧进行妥善处理,造成该空地未被填平,易形成积水对原告赵万森的房屋构成威胁,故对于原告赵万森要求被告赵泽全填平空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泽全将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二百七十七号北房东房山、东厢房的后房山与二百七十八号正房西房山之间的空地填平,确保排水通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赵泽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德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