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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月霞与陈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霞,陈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月霞,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桥,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张月霞与陈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金桥未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张月霞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7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陈金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月霞履行支付欠款227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40元。但陈金桥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陈金桥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待冻结金额冻足执行款时一并支付给张月霞。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去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郭 川审判员 常媛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日书记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