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秀梅、徐柏杰、徐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秀梅,徐柏杰,徐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西邯临路北,河北银光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柏文,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梅,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农民,临西县临西镇人,现住临西县城。被告徐柏杰,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临西县临西镇人,现住临西县城。被告徐坤,女,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农民,原住临西县临西镇,系被告孙秀梅、被告徐柏杰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梅、徐柏杰、徐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临西县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 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