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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83号原告:章某某,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洪某某,女,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本院调解,其自愿与被告和好。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会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