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石与被告庞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石,庞国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王秀石。被告庞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石与被告庞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