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437号原告徐某某,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告姜某某外出,不能出庭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寅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