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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童自根、王菊香、童彦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童自根,王菊香,童彦,黄启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刘爱国,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自根,男,1947年2月2日出生。被告:王菊香,女,1952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童彦,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中崃,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黄启明,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国与被告童自根、王菊香、童彦及第三人黄启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国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