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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严杨平与伟特家具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杨平,伟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94号原告严杨平,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伟特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康。委托代理人游宇,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杨平因与被告伟特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伟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瑾担任记录。原告严杨平及被告伟特家具有限公司在委托代理人游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杨平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至8月7日在被告公司承包的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精装修房工程从事家具安装工作,总计工作38天,约定报酬290元/天,劳务费共计11020元。原告工作结束后于2013年8月14日与被告公司代表吕某某办理了费用结算手续,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110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伟特家具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劳动纠纷需要仲裁前置。被告承接万达广场第46栋房屋内部装修工程后,与案外人王某某签订协议,将部分固定家具工作分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又转包给案外人严某某并安排案外人任某某担任现场负责人。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的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伟特公司承接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第46栋的房屋内部装修工程,并指派吕某某担任现场负责人。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8月7日,原告称案外人严某某雇佣原告严杨平在现场从事家具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原告严杨平的劳务费用总额为11020元。案外人任某某在原告严杨平的工资结算单上签署工时属实的意见,严某某签名确认,被告伟特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吕某某亦在工资结算单上签署同意结算的意见。而后,原告严杨平经多次催讨,被告以未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双方故此成讼。经本院释明,案外人严某某与案外人王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坚持虽受雇于严某某,并且与被告伟特公司无雇佣关系,但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在工资结算单上签署同意结算,应当由伟特公司支付报酬。且原告无法通供严某某、王某某基本身份信息。上述事实有工资结算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伟特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严杨平的劳务报酬负有清偿责任。因伟特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吕某某在原告严杨平的工资结算单上签署了同意结算的意见,足以认定伟特公司认可严杨平在伟特公司工地的工作量,并同意直接支付报酬。该工资结算单不仅是原、被告之间清算的结果,也是原告拥有的一种债权凭证,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履行债务。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双方不存雇佣或劳动关系,故被告称本案系劳动纠纷需要仲裁前置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伟特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严杨平支付11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伟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佘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