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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邹竞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竞熠,黄文,钟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1038-2号申请执行人邹竞熠。被执行人黄文。被执行人钟康兰。申请执行人邹竞熠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文、钟康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康兰所有的相应价值72617.16元及利息的财产;二、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文所有的相应价值40738.3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粤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