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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二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任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怀平,李小振,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二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任怀平。被执行人李小振。被执行人成杰申请执行人任怀平与被执行人李小振、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邹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振、成杰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邹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