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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素兰与季余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兰,季余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王素兰,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金典大酒店保洁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余良,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兰诉被告季余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素红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王素兰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