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俞丽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俞丽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琴声。被告俞丽燕。原告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丽燕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琴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丽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10日,原告将“半岛花园”中商务区5幢1045室房屋出租给蔡文玲,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根据原告与蔡文玲的合同约定,蔡文玲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租金,但其逾期未支付,故原告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蔡文玲支付租金及滞纳金,蔡文玲告知原告已将该房屋转租给了被告俞丽燕,后经协商,原告与蔡文玲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俞丽燕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半岛花园”中商务区5幢1045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俞丽燕,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第一年租金为22000元,第二年租金为22000元��第三年租金为24200元、最后半年租金为1331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余下的租金应于每年的7月15日前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期应支付租金的0.2%支付违约滞纳金。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半岛花园”中商务区4幢1056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22500元(最后半年为1125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余下的租金应于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期应支付租金的0.2%支付违约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被告应于2013年8月13日前支付两处房屋第一年的租金44500元,但被告经催讨逾期未支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445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滞纳金。被告俞丽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12月10日,原告玉宏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巫圣权、严楚丽签订一份《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由巫圣权、严楚丽将其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5幢中商务区1037、1038、1040、1045、1048室商铺委托原告(可以原告名义)进行对外租赁,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2013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俞丽燕就半岛花园5幢中商务区1045室房屋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第一年租金为22000元,第二年租金为22000元、第三年租金为24200元、最后半年租金为1331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余下的租金应于每年的7月15日前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日须按当期应支付租金的0.2%支付违约滞纳金。同日双方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4幢中商务区1056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22500元(最后半年为1125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余下的租金应于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期应支付租金的0.2%支付违约滞纳金。经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两处房屋第一年的租金共44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铺委托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俞丽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玉宏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愿成立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成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半岛花园5幢中商务区1045室和4幢中商务区1056室房屋的第一年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租金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若逾期付款则自逾期之日按照日0.2%支付违约滞纳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的违约滞纳金未超过该约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丽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座落在半岛花园5幢中商务区1045室房屋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止的租金和座落在4幢中商务区1056室房屋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租金合计人民币445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俞丽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夏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