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民初字第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与张付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张付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房民初字第11591号原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生,总经理。被告张付川,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诉被告张付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