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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诉前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雷戊香申请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戊香,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塘甲里组,资兴市程水镇高排村上铺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诉前保字第90号申请人雷戊香,女,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申请人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塘甲里组。负责人曹方建,组长。被申请人资兴市程水镇高排村上铺组。负责人曹方雄,组长。申请人雷戊香申请被申请人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塘甲里组、资兴市程水镇高排村上铺组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雷戊香于2013年11月12日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请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资兴市程水镇政府经营管理站代为管理的征地补偿款57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戊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塘甲里组、资兴市程水镇高排村上铺组在资兴市程水镇政府经营管理站代为管理的征地补偿款5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阿鸧审判员  谷新文审判员  胡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