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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创达电子有限公司、青岛韩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创达电子有限公司,青岛韩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1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084746-7。法定代表人陈国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韩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丹山工业园华仙路,组织机构代码74724320-3。法定代表人金成度,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韩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