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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李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李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责人王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锦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建民,男,汉族,成年。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诉被告李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民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元,由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