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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调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苟健与王添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健,王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调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苟健,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添,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苟健与王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4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添已履行其中二万元债务,但其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添名下的银行存款二万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添执行费五百元及在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添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普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