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步春升与代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春升,代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步春升,男,现住长春市朝阳。被告代石,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春升诉被告代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春升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春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春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威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李炳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