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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9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赵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9760号原告赵××,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诉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