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悦堂与牛瑞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堂,牛瑞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商初字第341号原告李悦堂,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发,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瑞祯,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诉称,自2005年起,被告在青岛市李沧区刘家下河工程施工中,购买原告各种管材、管件等材料,现欠货款61660.15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1660.15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牛瑞祯主体有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悦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