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文江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江,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淇滨行初字第40号原告李文江,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艾武,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彦锋,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宁,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文江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2013年11月13日,原告李文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江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