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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429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武萍,李芳香,赵大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潘武萍。被执行人李芳香。被执行人赵大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芳香、赵大联790200元(2013年6月19日以后的利息暂未计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