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苍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凤民、许庆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凤民,许庆民,高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苍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苍山县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凤民,居民。被执行人许庆民,居民。被执行人高行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苍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凤民、许庆民、高得峰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广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