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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尹祥宗与青岛双龙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耀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祥宗,青岛双龙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耀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尹祥宗,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准,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双龙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茂华,总经理。被告徐耀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尹祥宗与被告青岛双龙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耀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祥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