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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刘川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川业,尹修革,即墨市汽车旅游服务公司,王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刘川业。被执行人尹修革。被执行人即墨市汽车旅游服务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1095号。被执行人王成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川业与被执行人尹修革、即墨市汽车旅游服务公司、王成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