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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铜宝钨废弃矿区综合治理加工场与陈广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铜宝钨废弃矿区综合治理加工场,陈广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湖州吴兴铜宝钨废弃矿区综合治理加工场。负责人:杨鑫炎。委托代理人:朱广阳。委托代理人:闻霏。被告:陈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铜宝钨废弃矿区综合治理加工场诉被告陈广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吴兴铜宝钨废弃矿区综合治理加工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湖州吴兴铜宝钨废弃矿区综合治理加工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