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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田宝利与刘果、东营市瑞克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利,刘果,东营市瑞克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奥吉商贸有限公司,刘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田宝利。被告:刘果,被告:东营市瑞克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经理。被告:东营市奥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果,经理。被告:刘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宝利与被告刘果、东营市瑞克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奥吉商贸有限公司、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宝利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果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宝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果所有的位于东营市沂河路15号辉煌庄园的房产一套。期限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田宝利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田宝利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