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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孟宪良与闫西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良,闫西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孟宪良。委托代理人张敬权。被告闫西伍。委托代理人张福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朱徐阳。委托代理人马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良诉被告闫西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宪良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宪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孟宪良负担。审 判 员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献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