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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付雍与郭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雍,郭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79号原告付雍,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涛。被告郭雅杰。原告付雍与被告郭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派员查找无此人,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凤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