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付雍与郭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雍,郭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79号原告付雍,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涛。被告郭雅杰。原告付雍与被告郭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派员查找无此人,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凤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