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某赡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29年2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3年1月17日生,农民高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赡养一案的(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高某某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某某、白某某支付其生活费,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白某某已按判决支付了高某某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