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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来法与曹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法,曹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来法,男,196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曹少华,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北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安阳市专昌盛出租汽车中心所有的豫ETA6**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阳市专昌盛出租汽车中心所有的豫ETA6**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