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执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郭其明与崔云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其明,崔云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871号申请执行人郭其明,农民。被执行人崔云腾,农民。郭其明与崔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楚车民初字第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崔云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其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929.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50元。根据郭其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29.2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崔云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崔云腾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崔云腾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云腾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楚车民初字第0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华执行员 杨士轩执行员 顾正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