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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张志富、张志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张志富,张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地址桦南县。法定代表人王长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志富,男。被执行人张志才,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被告张志富、张志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志富、张志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法执字第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