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一帆与被执行人祝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祝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某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192号1层3号的房屋腾退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房屋使用费(截至2013年5月1日为15444.50元,1500元的押金抵扣后为13944.50元,现计付至2013年11月12日止为14826.6元。2013年5月2日后的房屋使用费按照6950元/季度的标准计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6.75元、执行费610元,以上款项共计29417.9元。但被执行人祝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祝某银行存款29417.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