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涵与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函,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刘函,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爱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涵与被告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涵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刘涵负担。审 判 长 杜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洪顺人民陪审员 张洪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