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星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484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魏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波,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润部,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星。上诉人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就业证》显示,2008年10月31日至2010年10月31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明显知道被上诉人系香港居民,并为被上诉人办理了社会保险。自2010年11月1日起,上诉人继续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素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