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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国旺与吴庆祥、胡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旺,吴庆祥,胡宗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张国旺。被告吴庆祥。被告胡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树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