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国旺与吴庆祥、胡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旺,吴庆祥,胡宗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张国旺。被告吴庆祥。被告胡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树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