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知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海盛日包装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悦华大酒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日包装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悦华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347号原告:上海盛日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建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英,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悦华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光华,该酒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悦华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盛日包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