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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延顺与柳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延顺,柳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柳延顺(曾用名柳虎山)。委托代理人:陈有刚,昌邑奎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柳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延顺诉被告柳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