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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3)惠中法民一初协字第16-1号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本案受理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查封的房屋在贵单位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告惠州市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江北31号,新沥路与新湖路交界处东南角的“伟豪领御世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惠市房预许(2010)117号、182号,惠市房预许(2011)076号、124号、125号项下的下列商品房、商铺:1、商品住宅:(1)、1单元2层03号房;3层03号房、5层03号房、6层03号房、8层01号房;9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04号房;11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04号房;13层02号房;15层02号房、04号房;16层03号房;17层02号房;18层04号房;19层01号房、04号房;20层01号房、04号房;20层01号房、04号房;21层03号房;22层02号房、03号房、04号房;23层03号房、04号房;24层02号房、03号房;25层02号房;26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27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28层02号房、03号房;29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04号房;30层01号房、03号房、04号房;31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04号房;32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04号房。(2)、2单元23层01号房;30层03号房、04号房。(3)、3单元10层04号房;29层03号房。(4)、4单元4层02号房;22层03号房;30层03号房。(5)、5单元4层03号房。(6)、6单元6层04号房;32层04号房。(7)、7单元2层03号房;4层02号房、03号房;6层02号房;12层04号房;16层04号房。(8)、8单元3层04号房;14层04号房;18层04号房;22层01号房;31层03号房;32层03号房。(9)、9单元2层03号房;7层04号房;8层03号房;9层01号房、03号房;11层01号房;14层03号房;21层02号房;24层02号房、03号房;25层02号房;26层03号房;27层03号房;30层01号房、03号房、04号房;31层01号房、03号房、04号房;32层01号房、03号房。以上共99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1889.48平方米。2、商铺:(1)、1单元1层01号至14号,共14套商铺。(2)、2单元1层01号至07号,共7套商铺。(3),3、4单元1层01号至15号,共15套商铺。(4)、5单元1层01号至12号,共12套商铺。(5)、6单元1层01号至05号,共5套商铺。(6)、7单元1层01号至05号,共5套商铺。(7)、8单元1层01号至12号,共12套商铺。以上共70套商铺,建筑面积6880.77平方米。以上查封的商品房、商铺价值合共以人民币7000万元为限。上述查封的房产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为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附:(2013)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赖锦荣。电话:218****(办),1390262****。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本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池志勇审判员赖锦荣审判员胡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肖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