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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德宏与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宏,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76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882156-6。因被执行人未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将欠款人民币15867.00元存入本院账户,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