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邹富明与满昌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富明,满昌玉,蔡珍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邹富明。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满昌玉。第三人蔡珍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富明与被告满昌玉及第三人蔡珍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富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邹富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微信公众号“”